基于主成分综合评价的精神损失量化研究
2021-07-02张景仪张国翠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6期
关键词:参与度
张景仪 张国翠 刘 靖
(1.鲁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2.鲁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在当前的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锚定效应非常普遍,裁判锚定效应[1]的发生呈现出内外有别的总体格局,影响显著的外生锚点和作用微弱的内生锚点形成强烈反差,反映出当代中国法官的尴尬处境。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历来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所研究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除了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法官酌定原则外,一直未有实质性的研究进展。由于对精神损害即对受害者主观上的非正常感受及因此而产生的非正常行为表现,难以确定统一量化规则以公式的形式恰当地计算出受害者精神上所受损害应得的等量赔偿,同时,精神损害赔偿所涉及的方面广泛,所以目前还没有提出一个较为完善的方法来对精神损失这样趋于主观判断的指标进行量化。有感于此,本文拟利用精神损失量化来减弱司法认知偏差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从而使精神损失的标准更加具体、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更加完善,对最终的结果做出更合理的评判。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利用大数据分析的精神损失量化研究。
1 确定影响判断过错程度的因素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得数据,以便于对影响判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大小的因素进行量化。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通常分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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