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2021-07-02宋青帝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影响
宋青帝,康 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青少年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和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其中少年犯罪问题更为突出。根据刑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许多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沦为犯罪人。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通过立法的形式支持了广义的“犯罪”概念,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诸如旷课、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财物、观看色情淫秽读物等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纳入该法规的范围内[1]。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愈来愈重视。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统计,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经审查后不批准逮捕88953人,受理审查起诉383414人,其中不起诉58739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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