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官河侵占现象及其水权纠纷治理
2021-06-28邵蕾蕾
文教资料 2021年6期
邵蕾蕾
摘 要: 明清江南官河侵占现象可归纳为占河为田、捞采渔芦、搭建庐室三种主要类型,官河侵占中一般市民、宗族、士绅、州县官府等群体因各自利益差异,所起作用并不同。透过官河侵占现象,可见明清江南因官河水权归属极复杂,导致侵占屡禁不止;地方官府的反应并非一味禁占,而是在治理实践中一再突破和变通。侵占现象的发生与官、民各自的反应体现了明清江南地方社会治理模式中制度的滞后性与官府实践的灵活性。
关键词: 明清 江南 官河侵占 水权纠纷
对于明清江南水域社会问题的研究,传统的水利社会史集中探讨了太湖流域洪水治理、河道疏浚、农田水利技术与组织、水环境变迁与社会生活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新兴的水域史研究从水上群体的生产和生活入手,探讨了以水为中心的制度、经济与地方社会问题①。可见,从水利与政治、经济、社会多角度互动探讨区域水利社会史,是十分有效的方法。本文从官河侵占的角度,探讨明清江南地方社会的相关问题。
一、明清江南官河侵占现象的主要类型
“官河”的概念最早出自宋代,是对与治水干系重大、由官方所有并管理的河道及湖泊的统称。在明清两代官方文献记载中,官河应由官方征收赋税,并承担地区运输职能[1](111-116)。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及史料记载,本文认為:不注册在私人名下并且不由私人承办课税的水域、地方主要运输性河流为官河,反之为民间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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