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责险如何兴利除弊?
2021-06-23余兴喜
董事会 2021年5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余兴喜

董责险总体上利大于弊,且其弊端大部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责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受到资本市场的欢迎。估计未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责险会快速发展乃至普及。那么,对于董责险,哪些该保哪些不该保,如何兴利除弊?
董责险的保障范围
笔者研究了几家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对境内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董责险的保险合同样本,以及几家境内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投保董责险的保险合同,总体上大同小异。结合这些合同,我们重点来讨论一下董责险的保障范围问题,包括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些董责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都是上市公司。尽管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这些合同的保障对象即被保险人都包括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雇员等相关人员,不记名;被保险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上,这些合同都以对被保险个人的保障为主,兼顾保障被保险公司。
对被保险个人,一般来说,只要是与其管理职责相关的,因任何赔偿请求、任何调查所引发的损失,都在保障之列。包括因应对股东派生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因环境管理不当造成赔偿请求引发的损失,因被指控违反职业卫生及安全法律(包括员工在工作场所死亡)而遭受的赔偿请求引发的损失,因公司破产未缴纳税款而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所引发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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