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2021-06-22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摘 要]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业务危险犯;公共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01-09
一、核心要件及功能协调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规定,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具体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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