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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教义学省思

2021-06-11金铭

关键词:规则信息

金 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截至2011年已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三次修正),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2〕。新《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回应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了大量的修订,然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却依然因循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和形式性修改。这既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也不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信息安全〔3〕的要求。

当前,刑事诉讼法领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理论证成与体系化建构〔4〕、隐私权保护路径存在不足〔5〕、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焦点完全应当归结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6〕等方面。可见,既有研究成果集中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领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鉴于此,有必要以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研究对象,恪守法教义学精神,省思刑事诉讼法中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及其原因,以期为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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