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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热点问题串烧

2021-06-08朱俊峰

人力资源 2021年5期

朱俊峰

最近我遇到了几件事情,都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有关。我把这几件事串起来谈谈我的看法,也希望能给HR同仁们提个醒,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灵活应对,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合同终止要不要签协议

很多HR平时遇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总喜欢签个协议,感觉签了字心里就踏实了。但是合同到期终止是法定事项,依法可以不续签,公司只要补偿金给到位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再去签协议,反而画蛇添足。

上海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很多地方不一样。上海只需要合同到期支付“N”作为补偿金就可以终止合同,而很多地方都规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就要给“N+1”的补偿金。这就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样了。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里,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终止的情况下,并没有规定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是公司或者员工单方面可以决定的,不需要协商一致。因此,公司只要单方面通知员工到期不再续签即可。一般这种通知采用书面形式,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楚。发出的书面通知上写清楚是“到期终止”,并且依法补偿即可。

员工生病可否按欺诈处理

这件事很有代表性:某公司新入职2个月的员工查出得了癌症,公司想以员工“隐瞒健康状况、违背诚信原则”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予经济补偿。

公司要这样处理,首先得证明员工明知自己得了癌症却故意隐瞒病情,这是需要很强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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