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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口说无凭

2021-06-08张逸超

人力资源 2021年5期
关键词:考核

张逸超

【案例】

众所周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若无法向司法裁判机构提供充分证据,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但实践中仍有许多用人单位触碰红线。

2020年,应届毕业生小江在入职申通快递两个月后被辞退,理由是试用期工作结果不达标。今年年初,根据当地劳动仲裁委的仲裁结果,申通快递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江支付赔偿金。

无独有偶,曹键也经历了和小江一样的遭遇。曹键入职H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一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且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与曹键的劳动关系。曹键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驳回曹键的全部仲裁请求。曹键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未被采信

H公司主张,其解除与曹键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曹键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间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有书面材料为证。为此,H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李某、喻某出具的书面证明。李某在证明书中称,曹键两次未能处理客户要求补印纸箱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以及经济损失;喻某则称,曹键有关处理手提袋超邊品质问题的处理方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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