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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试用期六大典型问题

2021-06-08李永超

人力资源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李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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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李某某。10月29日22时20分,李某某办好入职手续后正式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李某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家属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家属称,死者受雇于该公司且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担责任,要求该公司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表示,李某某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某等部分员工,但李某某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根据调解员的分析,虽然“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某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该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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