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及其限缩路径——以1737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2021-06-08张海梅刘子豪樊金源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标准
张海梅,刘子豪,樊金源,
■法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及其限缩路径——以1737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张海梅1,刘子豪2,樊金源1,2
(1.法学院 西安财经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2.一带一路与财经法治研究中心 西安财经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犯罪,因其第三款与彼罪竞合的从重处断规则,被认为是不纯正的帮助行为实行犯化。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737份裁判文书的分析,2020年以来此罪呈爆发式增长态势,该趋势应当会继续延续。实务中对所帮助之罪的事实“确认”和“明知”认定的标准过于宽泛,在理论中易受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挑战。因此应当对此罪进行限缩解释,只有所帮助之罪的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确认,与所帮助之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才能认定为明知,从而限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打击范围,达到与人权保障相对均衡的状态,并适时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限缩解释;技术帮助行为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快播案”庭审过程中,当审判长问王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异议时,王欣作出此项回复[1]。2014 年“快播案”以来,技术帮助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犯罪。设立伊始,理论界对此罪的性质就产生了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此罪属于量刑规则,即该条文并不属于独立的犯罪,只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犯罪的帮助犯规定了统一的量刑规则,本身仍需要受制于所帮助之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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