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安排对财险公司成本效率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的视角
2021-06-03何青华
财经论丛 2021年6期
刘 玮,何青华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天津 300350)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保费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市场化改革的全面稳步推进,中国保险市场的风险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给偿付能力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原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2月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偿二代综合考量了保险公司各类风险,旨在全面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再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1][2],相比第一代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一代”),偿二代更加全面地认可和度量了其风险管理功能[3]。以财险业务为例,偿二代一方面新增了对巨灾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风险管理功能的度量,强化了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另一方面新增了对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度量,提高了再保险交易的成本,削弱了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偿二代下,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是否有所增强?这是本文研究的背景和出发点。
Cummins等(2009)首次提出风险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潜在决定因素,其对美国财险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增加风险管理活动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4]。黄薇(2011)对中国保险业的实证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可显著提升经营效率,且这种提升作用随着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而更加明显[5]。偿二代鼓励保险公司增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周桦和张娟(2017)对中国财险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偿二代下风险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重要来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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