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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粮食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2021-06-01徐兴利黄家伟

食品界 2021年5期
关键词:政策性流通经营者

徐兴利 黄家伟

导 语

粮食流通规范化、法治化是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关乎民生福祉、关系人民健康,流通过程直接影响粮食质量和人民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国家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粮食流通过程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一环。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

规范粮食流通

《条例》从规范粮食经营活动、强化监管、减少粮食浪费等方面对粮食流通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財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另外,要进一步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减少食物浪费应从源头抓起,从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做起。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施行对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唐登杰指出,《条例》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立法定位,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多年来实践经验成果,转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制度安排,明确了政府粮食监管职能的准确定位,体现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最新理念,反映了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的现实要求,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务锋表示,《条例》修订出台标志着粮食流通法治治理进入了新阶段。《条例》修订坚持党政同责、协同发力,首次在《条例》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坚持为耕者谋利,明确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坚持为食者造福,着力提高优质安全的粮食供给水平;坚持为业者护航,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长期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粮食供应稳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有利于更好地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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