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的“失灵”与理性复归
2021-05-27余利川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余 利 川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学院在学校组织管理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并逐步演变为大学内部的权力聚集区,担负着大学办学的主体功能,因此,确保学院组织的有效运行是激发大学办学活力的基础[1]。高校学院学术治理指在高校实体性学院学术组织层级,聚焦于学院层面的学术事务,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及相关行动者主体在实现基层组织学术决策、审议、咨询、评价权责过程中形成诸多作用关系的总和。高校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常见治理组织载体代表行使学院学术权力,治理参与主体一般包括学院党政管理者、普通教师、院外顾问等。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指具有正式组织权力支持与保障的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办法、条例、意见,通过正式的理性规则约束学院学术治理组织价值、运行原则、权责范畴、议事与决策过程及行动者个体的权责边界。学院学术治理规制遵从理性逻辑,以制度性的奖惩机制为工具,以外显而正式的理性章程、规则、条例、办法等正式制度设计,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性约定限制、激励学院学术治理相关组织或行为主体,规制不同权力组织以及组织内部参与主体的权力边界并形成相应治理结构,规制的直接目的在于有效实现制度并完善高校学术治理制度。
2014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完善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与学术治理制度,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是高校学术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现代大学学术治理制度的底部支撑,提升大学学术治理能力呼唤高效运行的学术治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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