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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规制高利贷的困境与出路

2021-05-26李书社高蕴嶙

李书社,高蕴嶙

(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336)

一、我国规制高利放贷行为的法治现状

(一)刑事立法缺少对高利放贷行为的规制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尚无专门规制高利放贷行为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主要规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其中虽有高利转贷罪,但是其主要保护的法益是银行贷款的安全,并非是规制高利放贷行为。可见,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现状来说,规制高利放贷行为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实践关于高利放贷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具有一致性

从民事领域看,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680条则明确禁止高利贷,体现出立法的进步。从刑事领域看,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办理非法放贷意见》。在《办理非法放贷意见》出台前,我国对于高利放贷行为的刑事制裁一般是通过判处他罪予以实现。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查找资料显示,实务中有的案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以规制催收行为,实现间接打击高利放贷者的目的;有的案件则以诈骗罪定性,直接规制高利放贷行为者。《办理非法放贷意见》出台后,行为人非法放贷的,司法机关依法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该类判例,如浙江(2020)浙0304刑初210号判决认为,行为人多次向不特定人发放高利贷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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