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在线诉讼中书证原件的认定
2021-05-24项在亮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项在亮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民事在线诉讼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已经逐步构建,①参见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2期。其价值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得到凸显。关于具体规则的构建,证据规则的衔接是在线诉讼的核心,电子化证据的原件原物提交规则则是证据规则首当其冲的问题。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说明中将此表述为“当事人选择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纸质原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起草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在线办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第10条、第11条,其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原件、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形式要求:(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具体到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电子化书证与原件一致,或者说,人民法院先认定电子化书证与原件一致,当事人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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