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的“结构性”错位及其矫正
——从制度捆绑到交叉适用
2021-05-24赵维蓉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赵维蓉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合议制=普通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①荣明潇:《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理性逻辑与进路探索》,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的“等式结构”,与当前诉讼激增的司法需求严重脱节,引起诸多不适。因此,有必要对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之间的结构问题进行反思和矫正,实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司法实践的正当性。
一、状况具象:程序运行之现状
在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的“等式结构”框架下,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情况,通过地区间的横向对比及程序节点的纵向分析可发现,当前民事程序运行存在两极化、模糊化、内卷化的“三化”现象。
(一)程序适用的“两极化”现象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不仅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不均衡,而且造成法官办案方式的差异。为客观了解实践运行情况,笔者对S市与H市①S市中院下辖9个基层法院,案件体量及案件类型均位居全国前列;而H市中院下辖13个基层法院,案件数量较少且类型单一。二者分别代表了南部发达地区和西南部偏远地区的审判情况,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两级法院近四年已结案件的审判组织及审判程序适用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如表1所示,S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146808件增长到2019年的306388件,普通程序适用率由63.21%逐年递增到74.66%,且近四年来一直维持60%以上的高位,普通程序成为简易程序审限即将届满之时的避难所,②陈文曲、易楚:《民事审判独任制之适用范围研究》,载《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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