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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财产保全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路
——以600份行政裁定书为分析样本

2021-05-24谢晖黄淑娟李伟

谢晖 黄淑娟 李伟

面对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滥”和“乱”的问题,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强制法》确立了以司法强制执行为主、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让行政强制执行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力扭转了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大量违法现象。但也有一些相对人利用法定期限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导致行政决定无法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因此规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还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财产保全(学界称之为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二者的目标截然不同,本文将行政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称之为行政决定财产保全,以便区分。①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但从法条和理论上进行讨论,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申请财产保全,但由于此时行政机关已经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且此类情形更类似于诉讼执行,因此本文不做讨论。另外,《行政监察法》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均为保存证据考虑,亦并非本文研究的为保证行政决定得以实现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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