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终身教育治理体系透视*
2021-05-18张秀梅冯丽樱田萌萌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张秀梅 冯丽樱 田萌萌
(1.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信息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0;2.江苏开放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 201036;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远程教育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前言
加拿大人口素质较高,在3789万人口中,25 ~ 64岁的成年人中具有高中学历以上的人口比例占92%,25 ~ 34岁人口中拥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口占比62%,高于经合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家平均水平的44%。加拿大所有大中小学生人数只有780万,但却是世界十大留学目的国,2018年就有超过57万名中国学生前往留学。加拿大高素质的人口和高质量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与许多国家不同,加拿大政府不设联邦教育部。1867年加拿大《宪法》明确地将教育立法责任完全授予了各级省政府。第93条规定各省对各级教育享有专属管辖权,并规定“立法机关可在每一省专门制定与教育有关的法律”;第31条第92款规定各省对高等教育具有专有权;第32条则规定联邦政府没有法律管辖权来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在10个省的教育事务中也没有直接的管理作用。在这样的立法框架下,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军人、犯人和土著民等群体的教育。对各级各类教育事务进行协调的部门是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其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参与高等教育的治理[1]。由于加拿大各省的语言、文化、经济差异性较大,其教育体制也不尽相同,严格来说并非一种统一的“体制”,横向来看是十种各具特色的省级治理结构及三类地域性“体制”[2],纵向来看,则由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多级、多类教育院校耦合的终身教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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