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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知识产权认定

2021-05-06程俊

艺术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认定保护知识产权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包含多种形式,是我国重要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认定,有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扬,研究民间文学艺术有助于了解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增进人们对古代生活习惯、民族风俗和民间传统手工艺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认定。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权利主客体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旨在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知识产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4-0-02

0 引言

近期,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热门话题,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也叫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加强知识产权认定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提高他们创作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对其作品的宣传,而民间文学艺术是经过历史积淀形成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其的知识产权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概念。非洲产权组织认为一切由非洲人民团体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还有很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划分较窄,将其排除在版权保护法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素材两者容易混淆,很难区分,很多国家立法时会回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概念,从而加大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认定的难度[1]。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世代相传,经过不断发展和演变而构成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多种形式,语言形式有民间故事和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有民歌和民间乐器等,动作形式有民间舞蹈以及喜剧等,还有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如绘画、雕塑和工艺品等。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具有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和继承性等多个特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一般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国家或者整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个不断积累、模仿和创作的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长期流传的过程中被人们继承并不断进行改变和创新,在保留了原有的稳定特色要素的基础上,经过了许多后代人的创作和改编,内容已经呈现出较大的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特殊性,只有了解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才能更好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划分,从而更好地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鉴定,增强知识产权认定的可行性。

2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认定

从法律关系来看,所谓权利主体,为民法上规定的权利的拥有者,一般而言,权利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必须明确权利主体并且对权利主体加强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权利人的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活动,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现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说法,即国家、群体和个人。突尼斯的《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国家所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公有领域的文化成果,认可国家的权利主体地位,这种观点有利于利用国家的力量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防止其被恶意篡改和歪曲。

群体也被很多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成果很多时候来自群体活动或者劳动,还有一种观点将个人当作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这种观点一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认定是一种私权,二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中所作的突出贡献。而我国基于以上三种权利主体观点,综合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客观状况,制定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认定的原则和方法。首先是创作者原则,即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權利所有者,创作者可以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或者社区等,这种权利主体原则可以激励人们保护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且增强创作者的热情。当创作者难以确定时,应该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规律,将那些保护、传播维系并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人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因此国家、社区或者传承人都可以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2]。民间文学艺术在有具体传承人的情况下,应该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若是民间文学艺术没有具体的传承人,可以确定国家或者群体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传承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熟练掌握民间文学艺术,在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还要积极开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活动。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者才能被认定为权利主体。另外,有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包括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风者或者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者,这部分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可以赋予相应的法律权利开展合理的活动,但是不能损害传承人和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能从事一些非法活动,更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恶意的篡改或者歪曲等。

3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客体的界定

很多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客体为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等,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只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才能准确反映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是最准确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即民间文学艺术主题、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类别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范围较广。民间文学艺术主题属于公有领域,不被国际法律和现阶段的国内法律所认可,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中具有作品特征的那部分文学艺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固定性和可复制性,所以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不会划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通常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客体,这样可以避免将文学艺术表达主题列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避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具体知识产权的认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包含文学艺术作品,但不仅仅局限于文学艺术作品,范围更广。同时,知识产权认定作为外来概念是西方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科技知识和文化而制定的,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可以让许多口头的不能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呈现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扩大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具有明显的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一般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的许多特征,但是其创作者比较固定,有具体的创作时间,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一般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应该严格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不能混淆两者的概念。现在学术界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客体具有多种表达方式,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双重特点,更能反映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因此通常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客体。

4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4.1 民间文学艺术的侵权行为

很多个人或者组织在使用或者借鉴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没有经过有关机构群体或者一些国家主管机构的许可,以盈利为目的,违背了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的使用方式和使用习惯。使用者故意或者无意不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没有经过作品权利所有者的允许,擅自允许自己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者部门使用,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超出了规定的地区和程度;以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冒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或传承人冒充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或传承人;盗用他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恶意篡改或者滥用文学艺术作品,损害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形象和表达含义,伤害了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群体的感情;使用者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者采取不尊重的行为,用侮辱或者辱骂的方式影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扬。

4.2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保护措施不仅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而且还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一步传承和发展[3],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措施。世界上很多地方如非洲等,都采取立法的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这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涉及范围较广,而且权利主体多为群体,因此立法具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范围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群体性、发展性和长期性,而法律保护需要明确的条件限制,所以现阶段没有专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但是,很多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具有部分保护作用,如著作权法、商标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等,然而這些法律保护不够全面,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在制定法律时,要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为出发点,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为落脚点,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内容涵盖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以及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内涵、外在表现形式,应该侧重维护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长远发展,不设置时间限制,赋予权利主体署名权、发表权、完善权、修改权、表演权等多种权利。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且公开道歉或者消除影响等,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上升到刑事制裁的层面,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外,还应该对国际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措施进行借鉴。虽然现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符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本国民间文学艺术制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我们在保护本国民间文学艺术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经验,结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措施,从而更好地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再次明确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民间文学艺术与原有的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且对权利主体有一定的要求,知识产权对民间文学艺术有具体的创作要求,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不能对现有的民间文学艺术起到全面的保护作用,应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地位,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突出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特性。

5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政治价值等多种价值,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范围较广,主体一般为群体或者国家,且客体范围较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没有固定的期限,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具有一定的难度。现阶段,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因此应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经验,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社民,刘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客体初探[J].学习与实践,2011(12):81-87.

[2] 洪永洋.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立客体地位[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01):62-64.

[3] 王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D].苏州:苏州大学,2006.

作者简介:程俊(1996—),男,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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