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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1-05-06史佳宁

艺术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文化生态法律保护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驱动下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存续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其文化生态每况愈下;另外,新时代背景下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新格局对于蕴藏着大量民间文学艺术的西部地区来说,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繁荣发展的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在危机和机遇并存且相互交织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极具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对现有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深入剖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为民间文学艺术事业顺应时代要求和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文化生态;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4-0-02

0 前言

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是全方位发展要素的比拼,文化软实力成为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实力的象征,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附庸;且当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未形成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保护,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空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高位阶法律的指导,导致各个地区和民间文学艺术各个类别的保护规定相互重复,未达到当前对民间文化艺术的高规格保护目标。因此,应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性以及法律保护的现状入手,强化“公益、私益相结合保护”的立法主旨,结合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措施,促进民间文学艺术蓬勃发展。

1 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及特性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其近似的准法定概念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据版权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可以得出该概念具备3个基础特征:第一,集体性;第二,在时间上表现为世代传承;第三,作品的表达必须具备文学艺术性,在实质内容上必须蕴含和体现该集体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特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民間文学艺术品主要具有3个性质:

第一,极强的流变性。民间文学艺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空间的变化而被传袭并不断演变、发展,在不断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绵延不绝、无所终境。

第二,非固定性和广泛性。蕴含和体现该群体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要义,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内容的实质性要求,这决定了作品形式的非固定性、范围的广泛性及其本身的复杂性。

第三,一定的私益性和较强的公益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是特定集体群体性创作的产物,有一定的私益性,但从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传播表现来看,它早已流入社会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共享的财富,因此,它还具有较强的公益性[1]。

2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时代要求

我国东西部区域发展存在巨大差距,为巩固脱贫攻坚重要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央明确表示国家将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新格局的形成。文化经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长足进步和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动力机制,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事业的可持续繁荣与发展有助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2]。

3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3.1 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生态现状

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人员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而高速流动,在这一过程中,以经济关系为核心的利益需求是保证个体融入这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和现实机制,使维系传统社会的披着温情脉脉面纱的非正式的规范制度不稳定而失效。此机制作用在个人层面最直观的表现为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不断冲击着现有价值体系。此种结果的社会映射则表现为人文关怀的日趋式微,社会关注点日益集中,使得如民间文学艺术这种文化传承亦成为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蕴含着基于文化价值所携带的巨大商业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此种背景下被大量发掘出来,与此文化经济学现象同时产生且不可避免的是基于此种价值的日益凸显的利益纷争,即权属争议;而其他价值基础,比如国家文化安全、民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明的传承与振兴、社会文化的多元性等,则只是除经济诱导外占据为数不多的一部分“席位”,由此造成的一个更加残酷的现实状况是,许多难以得到上述价值支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是直接的现实的利益彰显需要长期大量的成本投入、管理和运营的民间文学艺术,正处于失传甚至是快速消逝的窘境。因此国家近年来不断树立正确且单纯的文化传承导向,以期不使文化完全沦为经济的附庸。

因此,为了挽救由于受到巨大冲击而处于严重危机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生态,促使民间文学艺术在顺应新时代要求的同时实现可持续的繁荣与发展,对相关法律保护体系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在当前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3.2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在中央层面的立法上,现行著作权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经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仍然保留了这一条。在第三次修订的二次审议稿的第十条重新表明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替代,可以看出概念的外延范畴得到了进一步的清晰的认识,其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更精准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提法被删去这一点再次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指的范围要远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指的范围,这样的设计考虑到了除了作品之外还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比如一些制作技术、制作流程等。因此,仅有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未来经修订的著作权法的正式颁布和实行将对民间文艺的保护提供基本框架指引作用,尤其是对特别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制定有重要的奠基作用,这将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大多数内容是原则性的规定,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和管理等问题,使其更像是非遗保护方面的宣言性基本法[3]。而民间文学艺术具体的保护问题并不是其目标所在,因此其保护效力有限。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从行政角度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概括性保护,并且其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保护对象只限于作为民间文艺一部分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大量在标准之下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得不到这部特别法的专门保护,但它们本身是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样的法律保护存在极大的疏漏。

在地方层面的立法上,2000年出台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4],其保护对象除了民间文学艺术之外,还包括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目、庆典活动、民俗活动以及代表性的建筑设施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可见其带有浓郁的地方性特色。但它以公法领域的行政保护为主,而未涉及私法领域的人身性和财产性规范,即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制定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后,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区也陆续制定了自己的保护条例[5]。通过地方性法规可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这些法规的位阶较低,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全国性保护示范,此外,在缺乏中央特别制定的统一法律标准的情况下,接连出台的众多地方性法规在内容上难免会出现重叠和矛盾,造成相关法律保护体系杂乱无章。

3.3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综上可见,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法制建设有积极而有意义的作用,并且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取得重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两个不足之处: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在较高位阶的法律保护层面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专门行政法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仍未公布,使得现行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有名无实的极度尴尬的境地,同时也造成了无法可依以及文化生态的窘迫现状。比如外籍人员以采风为名收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导致大量文化资源流失境外;任意歪曲、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为谋取商业利益而任意买卖,如买断大量少数民族民歌版权,以及电影涉嫌抄袭少数民族民间乐曲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对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

第二,法律的规制与保障能力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如今,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主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和传播形式发生变化等,各利益主体之间原有的平衡关系被打破,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多样、隐秘,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更艰巨。因此,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著作权制度。

4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进阶构想

4.1 强化立法主旨

必须兼顾私益与公益,协调推进个体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一体化,使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智慧与社会财富竞相迸发,实现民族文化振兴与国家富强。

“现代著作权法在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还须重视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与信息的合理分享。”[6]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性质具有一定私益性和较强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立法实践中必须兼顾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7]。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特定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国家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兼顾和保障各权利人的权益获得与促进知识信息传播、社会进步之間矛盾的妥善处理,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合理分配,使彼此处于长期稳定、和谐发展的秩序状态。简言之,就是要让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因此,必须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与创新、授权与使用、开放与共享、侵权与处罚等有关知识产权生产、保护与传播发展的关键矛盾,要在鼓励创造、保护创造和便利传播、促进运用和财富共享之间找到平衡点。

4.2 多元法律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从公法和私法结合的角度进行。这是由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一定私益性和较强公益性决定的。

在公法保护方面,首先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数字信息库,这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条件;其次,可以借鉴日、韩的“人间国宝”制度,对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制定详细、明确的规定;再次,法律应允许设立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基金和保护协会,发动民间大众的力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最后,应完善相关制度,防止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文化资源流失境外。

在私法保护方面,要依托于知识产权法,着重关注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备案制度的问题。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情节和母题在各民族中具有共享性、开放性,又兼具在不同民族、地域范围内的比较独立的极强流变性,因此,一旦被个别民族备案,必然会引起与此相关民族之间的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和谐稳定。因此要对备案资格进行特别说明,以防恶意备案事件发生。

5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是传承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载体。在新时代的发展机遇面前,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急剧恶化的文化生态环境,传统民间文化资源严重流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失。然而即便如此,如今仍没有相关法律尤其是特别法对其加以保障。因此,从公法、私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加快制定并颁布实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已经刻不容缓,这不仅是为了弥补较高位阶法律的缺失,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效保护,为其发展繁荣和顺应新时代要求保驾护航,更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

参考文献:

[1] 魏清沂,罗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法理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4):94-101.

[2] 付荣.西部大开发中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4(04):104-107.

[3] 杨艳,肖京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2007(5):65-67.

[4] 高家明.构建杨柳青木版年画传承的活态机制[J].大舞台,2015(01):253-254.

[5] 非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课题[J].电子知识产权,2011(Z1):38-39.

[6] 网络环境下以良法促进善治 促精神文化产品有效传播[N].人民政协报,2019-05-15(004).

[7] 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知识产权,2009,19(03):69-74.

作者简介:史佳宁(1995—),男,山西阳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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