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相对论之困境、提倡与进路
——以刑民、刑行交叉为视角
2021-04-30雷达宋春雨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雷达 宋春雨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受法律约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会的正当性”[1]。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以尊重法秩序的统一性为内在要求,即在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领域之间应相互协调,针对同一法律问题得出符合逻辑的正当判断。目前,如何在不同部门法交叉的背景下认定违法性,呈现出众多的学术立场,但相互之间界限不清、本质含糊,导致司法实践陷入两难境地。明确违法相对论的本质要求,阐释与其他观点的实质区别,梳理我国的立法现状以明确司法需求,是违法性认定的当务之急。
一、违法相对论之困境
(一)理论困境:学说观点之交锋
如何协调各部门法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问题,在学界颇具争议。学说观点可谓百家争鸣,以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与违法多元论的交锋为源点,形成不同的学术立场,且违法一元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两种观点。如王昭武教授认为:“针对不同法领域之间违法判断的关系问题,当前主要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与违法多元论这三种学说。”[2]并引入日本司法判例中“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作为区分标准。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以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为讨论焦点[3],甚至有部分学者主张,违法相对论可与违法多元论作相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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