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案,如何判定“域外管辖”
2021-04-28殷花
人力资源 2021年1期
殷花
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通常来说,股权激励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劳动争议、公司有关的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三大类。不同的案由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若案件被定性为非劳动争议,则适用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本文仅探讨股权激励属于劳动争议案由情况下,双方约定域外管辖的效力分析。
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则
若股权激励案件被定性为劳动争议,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则,案件需要先经由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再由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其中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