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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处分决定,企业如何应对

2021-04-28胡建树

人力资源 2021年4期
关键词:评价

胡建树

【案情】

罗某某于2008年7月21日入职D公司,从事模房模具维修工作。

2016年3月5日,公司以罗某某上班玩手机为由给予记过处分。

2016年7月13日,公司又以罗某某上夜班时擅离工作崗位、消极怠工为由,给予罗某某记大过处分。

2016年8月,公司再次以罗某某上夜班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为由,给予罗某某记过处分(以上处罚决定均以公告形式发布)。

罗某某称,由于接连受到处分且以公告形式公之于众,给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最后不得不离职。同时,罗某某对D公司上述处罚决定均不予认可,遂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罗某某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D公司在全厂范围内以粘贴公告形式取消上述三次处罚决定、恢复其名誉,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D公司对罗某某作出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未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因此,罗某某主张取消上述处罚决定、恢复名誉、赔偿道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驳回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企业的管理自主权,是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自主的权利,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内部惩戒处分也是企业管理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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