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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2021-04-28

人力资源 2021年4期

【法规政策】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节选)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免费提供工伤认定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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