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效果分析
——基于9试点地区药品销售数据
2021-04-23王煜昊路娜娜张圣和尚波波刘朝一黄晓青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21年2期
王煜昊 徐 伟 路娜娜 张圣和 尚波波 刘朝一 黄晓青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江苏南京 211198
2018年11月15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8-1),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及西安等11个城市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同年12月7日,“4+7”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公布,中选品种药价平均降幅52%,最大降幅达到96%,并已于2019年4月起开始实施。[1]本文将基于政策实施前后试点城市中选品种的销售情况,对“4+7”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
1 研究背景
“4+7”集中带量采购,即针对11个试点城市的26品规药品,满足采购条件的企业按照《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提供的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作为估算采购总量进行报价,通过“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形式,最终竞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2]理论上看,集中带量采购可达到降低药品价格、加速企业转型及行业整合,同时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效果,而这些理论成效是否在一年多的试点过程中得以体现,仍需要实证数据加以佐证。
2 资料与方法
本文基于药品销售数据及中标企业年报数据,针对纳入“4+7”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在政策实施前后的销售额,原研厂家、中标企业及其他企业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部分中标企业营收情况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数据源于米内网“中国城市公立医院化学药终端竞争格局”“重点城市公立医院化学药终端竞争格局”数据库及各上市企业年报、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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