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视角下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国际系统治理
2021-04-20马忠法赵思涵
江汉学术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马忠法,赵思涵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8)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受到了日益活跃的跨国公司的挑战。国家间贸易与投资协议的签订赋予跨国公司投资自由与便利化的实质性权利,然而却未使其承担国际条约中的义务[1]9。权利与义务的不相称导致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损害人权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人权方面,出现过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或攫取当地资源侵犯原住民权利,或营造苛刻的工作环境侵犯劳工权利的情况。环境方面,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某些跨国公司将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进行转移,并故意或过失违反国际环境法的标准。例如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贫民窟附近的子公司泄漏出液态剧毒物质造成三千多人丧生、上万人终生失明[2]。上述“血汗工厂”及“污染者天堂”的典型案例反映出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治理的必要性。但在国内法层面进行规制会面临实体标准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发达国家作为母国,担心设置过高人权与环境标准会降低本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不仅自身缺乏健全法律体系加以监管,并且基于“寒蝉效应”而不敢“开罪”跨国公司,甚至会以低环境与人权标准作为激励投资的政策措施[3]。相比之下,国际法能够为各国政府及跨国公司提供相对统一的标准。联合国作为国际层面最具权威性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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