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的适用及其限制
2021-04-16齐凯兵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齐凯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环境诉讼中可适用赔礼道歉。此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环境污染者公开道歉成为普遍现象。但该条对赔礼道歉的适用进行限定,即法院在判决污染者赔礼道歉时需要结合案情合理判定。这表明,在立法层面赔礼道歉的适用仍坚持限制主义。

表1 环境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请求支持情况
从表1统计判决来看,在环境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搜索,2010年至2019年随机选取50份判决,其中41份判决支持原告赔礼道歉请求,支持率高达82%。据此,赔礼道歉如何适用及有无限制问题值得研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基础
赔礼道歉最早在私益诉讼中成为法定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和近期公布的《民法典》都规定赔礼道歉为法定责任承担方式。在引入赔礼道歉责任方式时学术界就合理性问题进行过争论。姚辉教授反对赔礼道歉法律化,他认为赔礼道歉是对言论自由权的不当限制。[1]黄忠教授赞同赔礼道歉入法,他认为赔礼道歉具有填补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功能,对侵权人具有惩罚、教育的功能。[2]学者探究赔礼道歉入法的法理基础时都是从民事私益诉讼角度,少有学者从公益诉讼角度探究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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