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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探究

2021-04-12唐宁遥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人类

唐宁遥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0)

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背景

“人工智能”一词不知何时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日常用语,人工智能技术不再是束之高阁的实验室专利,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支点,各个领域的传统模式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因应社会生活的需求,以人为中心构建的法律体系也陷入了某种困境: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人物二分,人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法领域也只保护人的创造,但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以及近年来深度学习能力的普遍推广,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都大放异彩,但挑战也随之而来。在著作权领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已经能够作为创作主体撰写新闻稿,尤其是在财经新闻的撰写中,人工智能能够快速地从资料量巨大的原始资料中抓取重要的信息独立成稿,在速度和质量上都要优于编辑和记者,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创作诗集、生成图画、创作音视频等已屡见不鲜。对于此类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性质的讨论越来越急迫,其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归属关系又当如何解决等问题亟须回应。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不明而导致的司法适用困难,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如在司法实践中形成鲜明对比的两个案件:一件是有“中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案件”之称的北京菲林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在该案中的判决部分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而涉案文章则是软件生成的,其中并没有自然人的独创性表达,也就是说法院否认了计算机软件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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