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变更和解除
2021-04-07叶晓丹江嘉莉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经营者
叶晓丹 江嘉莉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2020年4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关于解除科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设立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解除对科力美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以来的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该案作为我国第七起变更、解除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案件,再次展现了行为救济的灵活性优势。然而,案件前后历时近八个月的审查不仅远远超过了一般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时长,也超过了本案经营者在2014年申请经营者集中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次审查的耗时。另外,本案公告中“……在收到申请后与当事方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的描述,也几乎是每起变更、解除限制性条件案件的标配,虽然只有30字左右的轻描淡写,却足以窥见变更、解除限制性条件在实践中的运行不畅。笔者深研细究后发现,此不畅乃背后的立法阙如与执法不足所致。本文以现行立法为出发点,结合执法实践,对当前限制性条件的变更、解除在立法与执法上的欠妥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推动限制性条件变更与解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现行相关立法释评
在反垄断审查语境下,限制性条件[1]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由申报方提出并经反垄断机构认可的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方案。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结构救济)、行为性条件(行为救济)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综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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