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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之比较研究:兼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

2021-04-03梁增然邓利强沙玉申刘立飞

中国医院 2021年1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

■ 侯 宇 梁增然 邓利强 沙玉申 武 颖 刘立飞

本文分析基于对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传染病法律规定的整理及编译,具体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英国《公共卫生法案》、美国《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斯塔福德灾难与紧急援助法》、加拿大《卫生保护与促进法》、德国《人类传染疾病预防和治疗法》、法国《公共卫生法典》、日本《传染病法》和《家畜传染病法》、韩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作者大致勾勒了各国传染病防治的立法模式、预防机制、预警及控制机制,以期未来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参考依据。

1 立法模式总体比较

1.1 立法体例

综合来看,各国针对传染病防治的规制主要呈现两种类型:一是综合立法,即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全体系运行框架中,不再单独进行专门性调整,以英国《公共卫生法案》、美国《公共卫生服务法》、加拿大《卫生保护与促进法》和法国《公共卫生法典》为代表;二是专门立法,即有些国家和地区针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特别立法予以规制,如德国《人类传染疾病预防和治疗法》、日本《传染病法》和《家畜传染病法》、韩国《传染病防治法》。

1.2 立法目的

从立法目的来看,各国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全力杜绝传染病为目的,赋予传染病防控机关较大的权力,为达成预防与控制传染病而牺牲公民某些基本权利;另一种则是兼顾公民基本权利和国民健康,对传染病防控机关的权力与采取的措施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凸出对医师以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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