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会诊法律风险与防范*
2021-04-03李明霏徐晗宇陈其权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21年8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李明霏 徐晗宇 陈其权 姜 鑫
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尚不均衡,远程会诊发挥着重要作用。 “远程会诊”被定义为:医疗机构的接诊医师作为邀请方,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对相关数据、视频、图像等进行远距离传输,与受邀方会诊专家进行交流,由会诊专家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并给出诊断意见,由接诊医师最终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行为。
近年来,远程会诊实现了从点对点会诊到多点同时会诊,从以电话、电报方式到以图像静态传播再到网络综合传输的转变[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远程会诊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对此,本研究梳理了远程会诊法律风险类型,并提出了防范策略,以期促进远程会诊服务的良性发展。
1 法律风险类型
1.1 多主体医疗责任归属不明确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远程会诊中出现的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2]。依照这一规定,受邀方会诊专家不对医疗纠纷承担责任。但《通知》将远程会诊界定为医疗行为,受邀方会诊专家给出诊疗意见应视为诊疗行为,依照我国《民法典》,只要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追究受邀方会诊专家的责任。由此来看,《通知》中的规定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相悖。若追究,则面临着如何基于远程会诊模式的特殊性来确定责任分配标准的问题;若不予追究,患者可能会将受邀方列入被告。在姜某诉北京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一案中,姜某因不满会诊专家给出的诊疗意见,将曾参与远程会诊的专家组成员也列入诉讼对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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