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权功能的规范完善*
——基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视角
2021-04-03霍原,尹梅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9期
霍 原,尹 梅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18646588312@163.com)
“健康权”肇始于国际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将其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但囿于卫生健康基本法的缺位,导致该权利多被规定于民事立法当中,而无法为卫生健康特别法提供上位法的权利基础。这种状况随着我国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迎刃而解,该法被视为我国第一部“健康权利法”,足见该法对“健康权”的重视。在该法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为这部“健康权利法”提供了实践检验机会,以检验该法所确立的健康权规范体系能否充分地实现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功能。
1 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将保护人民健康作为国家目标,表达的是“共同体和政治体的价值决断以及公民要求国家进行给付或者参与国家的愿望”,侧重于社会公共健康利益的保护[2]。《宪法》第四十五条将公民患病时获得医疗帮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侧重于公民个人健康利益的保护。可见,《宪法》虽未明列“健康权”三字,但《宪法》第四十五条中恰恰包含了健康权的内容,该权利在宪法中被理解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其功能应当包括“受益权功能”和“防御权功能”,前者是社会权的主要功能,后者是社会权的辅助功能[3]。
1.1 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
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健康权所具有的,公民有权请求国家在疾病治疗、生殖保健、健康信息、医疗保险、基本药物、大病救助等方面给予基本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使公民享受健康利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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