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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我国新冠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与反思

2021-04-03莺,邓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防控疫情

黄 莺,邓 虹

(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3,120443601@qq.com)

2020年2月29日,《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联合考察报告》发布,报告指出中国采取了历史上最勇敢、最灵活、最积极的防控措施。其中“全社会动员”“大数据”“互联网”“迅速发现和隔离”等措施获得世界卫生组织极高的评价[1]。这些成效的背后是各级地方政府“硬核”的防控手段在发挥作用。但是学界却普遍提出担忧,因为某些方式、方法和程度把握不到位,在客观上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对此,付子堂、赵宏等[2-3]提出应当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适用比例原则来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比例原则的内涵和法律文本表达,分析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比例原则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

1 比例原则的话语表达逻辑

1.1 三原则和四原则之争

比例原则指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全面衡量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尽可能地采用对个人利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和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应该保持均衡[4]。在行政法意义上,以“限制行政权或警察权滥用”来表达的比例原则可以追溯至十八世纪末的德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5]。后来随着《德国基本法》的制定与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解释适用渐趋发展出宪法位阶,最终成为统摄公法领域的“皇冠原则”[6]。比例原则的三阶层论者认为其内涵意义应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重要子原则:其一,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与其所要追求的管理目标之间应当存在必要关系,即强调手段和目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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