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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范围探析

2021-04-03胡金艳

中国医院 2021年3期

■ 胡金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规定使用了多个内涵不明确的概念,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独有的组成部门,其人员组成及分工相对复杂,如何精准界定其监察对象范围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也面临困惑。

1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

正确理解《监察法》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有关规定,是准确认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前提。

1.1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现行规定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监察法》未对“公职人员”和“从事管理的人员”进一步明确,导致实践中界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监察对象面临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过列举式解释,如“…三是本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五是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1]。

1.2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现行规定及解释,存在以下问题:(1)概念模糊,没有提供判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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