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课程确认的实践与反思
2021-04-01冯德银解国强
冯德银,解国强
(中国远洋海运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一、课程确认的由来
1.STCW公约中关于课程确认
STCW公约Section A-I/2 证书和签证(certificates and endorsements),在马尼拉修正案中增加了证书的签发与登记(issue and registration of certificates),其中第六段是关于培训课程的认可(approval of training courses),其原文如下:In approving training courses and programmes, Parties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at the various IMO Model Courses identified by footnotes in part A of this Code can assist in the preparation of such courses and programmes and ensure that the detailed learning objectives recommended therein are suitably covered[1](programmes一般指获得一个证书或技能较长时间的培训,可能包含若干门课程).
从STCW公约原文可以看出,公约要求缔约国主管机关对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进行认可,并且建议各缔约国在准备培训课程时尽可能覆盖IMO示范课中详细的教学目标。
2.我国相关法规文件中的课程确认
课程确认相关规定在我国法规中第一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次修订稿(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5号)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该管理规则在2017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9号)、2019年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5号)时仍然保留了课程确认的相关要求。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颁布实施前,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基本上直接使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因此也没有严格进行课程确认。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颁布后,其内容主要是按照STCW公约STCW规则适任标准的格式进行编写,这种编写方式从履行STCW公约的角度更加直观,但不再分具体课程,并且罗列公约能力知识点要求也不再考虑教学逻辑顺序,因此对于培训机构实施教学来说有些不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