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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以刑事产品责任案为例

2021-03-31郭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郭 莉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

一、问题与困惑:集体决定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难点

集体决定中的因果关系所要探讨的是当作出违反规范义务决定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而是一个集体时,如何确定该意思决定与最终法益侵害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般因果历程的判断不同,集体决定中的因果关系由于涉及集体成员个人决定的因果关系问题,认定路径更为复杂;同时,在一些特殊的集体决定领域,如产品责任领域也较为明显地显现出了传统解释论的乏力。以下是集体决定中因果关系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呈现及问题的提出

三鹿奶粉案[1]:2007年12月开始,三鹿集团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7月24日,三鹿集团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8月1日,检测报告确认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被告人田文华(时任三鹿集团董事长)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出厂销售,直至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并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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