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再就业权利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2021-03-31徐智华吕晨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老年人
徐智华 吕晨凯
(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回顾历史,联合国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仅反映了发达国家对老龄化问题的忧虑,而至2002年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召开时,老龄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时至今日,中国因其庞大的人口基数,在老龄化问题上可谓“后来居上”,成为世界上老龄化问题最严峻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我国65周岁以上人口已达17 60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6%,已远远超过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比例标准(1)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0》。。根据《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报告》,2030年我国人口开始负增长;至21世纪中叶,我国老龄人口规模达到4.87亿的峰值,人口老龄化水平达34.8%[1]。
长期以来,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特征是“未富先老”(2)无论是“未富先老”还是“未老先富”,都是以人口结构老龄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关联性为依据,对社会发展阶段进行的区分,具体来说是一国实现工业化的时间与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的比较。参见刘喜珍:《时空理论视域下的老龄社会》,载《求索》2020年第1期,第171-178页。。近年,随着对人口老龄化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发现并非所有地区都存在“未富先老”问题。部分地区的老龄化特征是“未备先老”,即社会缺少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要准备[2]。但是,无论在哪一种语境下,积极应对老龄化需要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谋取生存与发展。于“未富先老”而言,老年人需要继续参与社会工作,获得报酬,实现“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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