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内膜癌保留生育治疗适应证研究进展*
2021-03-27李立伟王志启王建六
现代妇产科进展 2021年5期
李立伟,王志启,王建六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妇产科,北京 100044)
子宫内膜癌(endometrial cancer,EC)在发达国家是最常见的妇科恶性肿瘤,近些年,我国的子宫内膜癌发生率不断上升[1],2015年约有63400新发病例[2]。子宫内膜癌好发于绝经后妇女,然而仍有7.1%发生于20~44岁女性[3]。近年来,EC发生在未生育女性的比例也在上升[4],此外我国二孩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EC患者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然而,标准的子宫内膜癌治疗方式为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伴或不伴盆腔淋巴结清扫),这就使患者永久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对于年轻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的子宫内膜癌患者,保育治疗就成了一种重要的治疗方法。然而,并不是所有患者都适用保育治疗,因此,适应证的选择成为了很重要的问题。本文总结近些年国内外指南及专家共识,结合国内外部分病例报道,对子宫内膜癌保留生育功能适应证问题进行论述。
1 公认的适应证
目前,关于子宫内膜癌保留生育功能的指南和专家共识有中华医学会妇科肿瘤学分会(CMA)[5],欧洲肿瘤内科学会/欧洲妇科肿瘤学会/欧洲放射科肿瘤学会(ESMO-ESGO-ESTRO)[6],韩国妇科肿瘤学会(KSGO)[7],国际妇产科联盟(FIGO),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8],日本妇科肿瘤学会(JSGO)[9]和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妇产科专业委员(CRHA)[10]。综合各指南/专家共识,均认同的适应证如下:(1)经病理学专家核实的子宫内膜腺癌,高分化(G1);(2)经影像评估的肿瘤局限于子宫内膜,无肌层浸润,无可疑转移灶;(3)患者有强烈的保留生育功能意愿,并经充分的知情同意,认识到存在治疗失败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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