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制衡机制下的公司治理有效性研究
2021-03-27孙海成副教授
商业会计 2021年5期
孙海成(副教授)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盐城 224005)
一、引言
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企业由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经营者可能通过控制权和信息相对优势侵害所有者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有效抑制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设计激励和约束相容的监督制度成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手段,公司治理随之产生。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通过“三会一层”权责利的制度安排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制衡的机制,目的是减少代理成本,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和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内部和外部的制度安排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制衡(李维安等,2019),目的是解决经理层和股东、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类代理问题,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从我国近几十年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偏低,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如根据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2019)的研究,2019年3 562家样本公司中,没有1家达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I级和II级(CCGINK I、CCGINK II),仅20家达到CCGINK III级;根据CSMAR数据库的统计数据,近十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和证监机构披露的违规信息高达7 187次,仅2019年就高达1 438次,涉及583家公司,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将近17%。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在制度设计、组织设置、权责分配、资源配置、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制衡机制失效,是我国企业公司治理有效性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