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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及具体化

2021-03-26马更新

东方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马更新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确,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损法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平台经营者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时,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其对应的主观过错是过失,且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平台经营者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损害,那么由其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尽到义务也会发生损害,则在其未尽到义务时,由其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还应明晰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课以“监控义务”。

关键词:平台经营者 平台责任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2-0086-97

2013年12月27日,由全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立项,以“去除中国特色的部门立法色彩,树立全局视野”为立法初衷,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正式启动。历经5年时间,经过多次激烈讨论与争执,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终于获得通过。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不断增加,消费者受到了更多的保护。

一、平台经营者责任界定的立法争议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角色定位

平台经济是指一种真实存在或者虚无的交易场所,对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交易进行撮合,并以此收取费用从而获得收益。平台经济的重要线下履约环节是现代物流,平台经济的生命力的激发与该环节的运作情况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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