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及社会责任:社会信用的概念重构
2021-03-26门中敬
东方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门中敬
内容摘要:社会信用法理研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是社会信用的概念界定。《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其定义条款中首次规定了“社会信用”的概念,该概念被学界称为“守法与履约说”且被部分地方信用立法采用。学理上对社会信用的概念之讨论,传统上采用的是信誉或商誉说,其含义较为狭窄,无法满足社会信用治理的现实需求。而当前社会信用制度实践采用的是守法与履约说,其含义过于宽泛,容易产生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以及混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问题。从规范之维来看,其蕴含的法律命题并不是一个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恰当法律命题,而从价值之维来看,其目的正当性也经不起比例原则、公益原则和人权原则的价值拷问。建议采纳折中的信用含义——“信誉及社会责任”,将信用的含义从传统法学上的“债权的发生”扩展到“社会责任”而非“守法与履约”,以有效弥补守法与履约说的缺陷,并为失信人名单的建立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社会信用 信誉 社会责任 商誉说 守法与履约说 信誉及社会责任说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2-0135-144
一、问题的提出
维持社会公共秩序、进行有效治理并提升经济与生产以增进人民幸福感,是当下中国政府的主要目标,而社会信用体系恰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项制度安排。自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在“政府、市场、社会、司法”全方位覆盖推进,客观上发挥了提升道德诚信的社会认同,强化法律的实施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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