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治理企业违法的和解合规模式
2021-03-26陶朗逍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陶 朗 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29)
现代企业数量和企业规模明显增长,为维持市场秩序和经济氛围,国家在治理企业上投入了更多的资源。站在国家治理企业的角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包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在内的一系列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对企业执法的强制力,其执法程序也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性质,处罚决定与刑事判决同样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在涉及企业问题时,域外学者也经常将行政违法称为“准犯罪”,与刑事犯罪一同研究[1]。借鉴行政和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对于整体反思我国治理企业的问题十分必要。违法一般分为民事、刑事、行政三种,但是,民事违法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问题,不属于“官对民”的公法治理范畴,因此,本文所称“违法”指的是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
中国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又刚刚遭受新冠疫情冲击,国际贸易冲突频繁,企业本身就面临着来自大环境的压力[2],旧有的企业违法治理方式存在弊端,加剧了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等社会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上出现了企业违法治理的和解合规模式,执法机关通过与违法企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围绕罚款支付和企业的合规整改,以相对缓和的手段达到了惩罚违法和规范企业后续行为的双重效果,有效保障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