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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意”到“过错”: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重塑
----以《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的司法适用为考察对象

2021-03-26王国柱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王 国 柱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商标间接侵权作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侵权形态,具有发生场景多样、涉及行业广泛、行为人主观过错形态多元等特点。《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是规制商标间接侵权的典型条款,该条款以“故意”作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以“帮助侵权”作为间接侵权样态。该条款具有主观过错门槛高、侵权形态单一、规制领域较小等特点,与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侵权形态形成鲜明的对比。本文拟从《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的规范分析入手,考察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分析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适用困境,提出重塑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建议。

一、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的规范分析

1. 以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

以行为人是否直接侵害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为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实施了商标权人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在引入“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情形下,典型的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其行为可能为其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间接促成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该行为也会损害专有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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