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规制的反身法路径研究
2021-03-25丁国民刘桂昌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丁国民, 刘桂昌,2
(1.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6; 2. 福建省财政厅 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福建 福州 350003)
生物安全(1)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繁衍以及人类的生命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参见于文轩:《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展开----以损害赔偿为视角》,《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第79-86页。关乎社会安定、公众健康、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由生物因素带来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1],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国家卫健委已于2020年1月2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理论上可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为是生物安全事件。、基因编辑婴儿、非洲猪瘟入境等事件以来,生物安全问题引发全球广泛关注。目前,生物安全的威胁主要体现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频发、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隐患、外来物种入侵逐渐严峻、生物恐怖威胁不断加剧及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等方面。对此,各国制定了大量的生物安全法律,形成庞大的规制体系。不可否认,现有生物安全规制体系对于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整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国际生物安全形势在2000—2014年间总体保持温和可控状态,但2015年后形势严峻”[2]。该情况与各国生物安全法律政策背道而驰,可见目前生物安全规制体系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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