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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人私自出售挖掘机的行为如何认定

2021-03-24那晓凯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那晓凯

[案情]2019年底,刘某从李某处租赁了一台履带式挖掘机。在2020年10月初,李某因资金紧张委托刘某出售挖掘机,后石某联系刘某欲购买挖掘机,李某将挖掘机的购买发票等手续交给刘某,刘某也将发票等出示给石某,石某欲分期付款,遭到李某的拒绝,李某决定不再出售挖掘机。刘某为偿还高利贷,没有将该消息告诉石某,反而在2020年11月,以李某代办人的身份将该挖掘机出售给石某,并将该挖掘机交付给石某,石某支付了42.5万元的货款。刘某将其中10万元用于工程,20万元偿还高利贷,剩下的10万元用于赌博。李某多次催要租金并询问挖掘机的情况,刘某隐瞒了其将挖掘机出售的事实,并支付了5万元的租金后逃匿。李某联系不到刘某,通过GPS定位锁定挖掘机的位置,偷偷将挖掘机拖回。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隐瞒挖掘机所有权人李某不愿出售的事实,冒用李某的名义签署合同,将李某的挖掘机私自出售,骗取了石某的货款用于偿还高利贷、赌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刘某租赁李某的挖掘机,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私自出售代为保管的财物,将所得货款据为己有后逃匿,拒不归还,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侵占罪。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刘某向石某隐瞒了李某不愿继续出售挖掘机,其无权处分挖掘机的事实,但是石某并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支付货款,石某并没有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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