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审查认定
2021-03-24黄玮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黄玮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某作为某区公安分局民警领取了警务通手机在日常办案使用。2015年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某,2015年陈某某与张某某吃饭后,陈某某的警务通手机落入了张某某手中,导致2016 年7 月1 日至2017年8 月10 日期间,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使用该陈某某的警务通手机进入警务查询系统非法查询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五万余条。后经某区公安分局监察室于2017 年8 月11 日对陈某某进行多次谈话,陈某某于第四次谈话中承认其将本人警务通手机交给张某某使用。后刑侦八队于2017 年8 月16 日依法经监察室转交并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谈话记录载明,2017年8月12日,陈某某在分局拘留所二楼所称供述2015年的一天和张某某吃饭,张某某把警务通要过来,当时因酒后忘记取回。第二天曾打电话让张某某把警务通送来,但张某某也没送来,后因工作没有需要也没有取回。
二、分歧意见
对于陈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理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即陈某某的帮助行为可以单独成立实行犯,陈某某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的“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因此陈某某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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