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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第三人故意在权属争议土地上所种果树的行为定性

2021-03-24黄胜孙泽林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产

黄胜 孙泽林

[案情]村民张某与李某对本村集体山场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并诉诸法院。期间,无承包经营权的同村村民王某开始在该山场种植果树,张某多次异议劝阻无效。在法院判决张某对该山场具有承包经营权后,张某又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多次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诉求,王某仍继续种植并要求张某转让山场承包经营权。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将王某所栽果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果树为211株幼树、合计9立方米,价值1.5万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果树、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出于个人目的,以砍伐果树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价值1.5万余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速递]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张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所实施的是砍树的行为,首先应考虑是否触及涉林个罪,这里主要考虑滥伐林木罪。因滥伐林木罪若构罪,则要求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因此张某不构成本罪。

张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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