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收购重金属超标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分析及法律适用

2021-03-24陈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粮食

陈鉴

案名:黄某某与四川省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案

摘 要: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后的监管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个体工商户收购重金属超标的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是商品交换意义上的市场销售,不是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上的市场销售。个体工商户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作为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依据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收购 重金属超标 粮食 法律适用

国家对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后的监管职责,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销往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行为是否属于市场销售,销售的粮食重金属超标的行政处罚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通过)》(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在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

【基本案情】

黄某某是具有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资质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12月,黄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某某酒厂(具有粮食收购资质)收购一批稻谷,约定单价2600元/吨。前期已收购的稻谷大部分已销售往四川阆中国家粮食储备库。……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适用粮食
珍惜粮食
珍惜粮食
珍惜粮食 从我做起
请珍惜每一粒粮食
我的粮食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问题与完善
论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