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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2021-03-24曹莉芳陈杰斐王慧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曹莉芳 陈杰斐 王慧琴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1日,J县公安局W刑侦中队接到胡某某的报警,称其位于J县X街道塘后村东174号的家中被盗,损失金额约人民币10万元。该案由J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交由W刑侦中队第三组承办(组长徐某某,组员赵某某、胡某杰、刘某某,见习民警朱某某)。经技术侦查,承办民警锁定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系胡某某家被盗窃案的重大嫌疑对象。

2019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杰接到B街道新锐网吧老板电话告知杨某某出现在网吧。随后,被告人胡某杰驾驶警车搭乘徐某某、朱某某赶赴B街道新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某某抓获并带至J县公安局W刑侦中队值班室审讯。审讯期间,因杨某某不配合民警的侦查工作,胡某杰遂以掌掴、脚踢的方式殴打杨某某,后被民警徐某某制止。当日5时许,徐某某、朱某某、胡某杰三人带领杨某某辨认现场,后经查证排除了杨某某对胡某某家实施盗窃的可能,并在查证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在Y市盗窃的犯罪线索,遂将杨某某移交给Y市公安局S派出所的办案民警。

本案J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杰涉嫌刑讯逼供罪向J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胡某杰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其无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二、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辅警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其行为应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为逼取口供而殴打犯罪嫌疑人应构成刑讯逼供罪。司法实务中,无论是2016年以前还是2016年以后,对相关人员均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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