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模式
2017-04-18王名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
王名琛
摘要:强奸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要罪名,该类犯罪严重迫害了妇女的尊严及生命健康,同时也侵犯了自然人的性自由及性权利,逾越了社会对传统道德的底线。近些年来,由于怨假错案的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罪标准不断严格,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更加谨慎,加之强奸类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难以被定罪惩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呈上升趋势。本文重点表述强奸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并以此为突破口论述增强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关键词:强奸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真实性
一、强奸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易出现的问题
(一)客观证据不完备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或者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痕迹,被害人有反抗情节,且事后及时报警,便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当客观证据不完备时,强奸类案件的认定便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来佐证,例如强奸未遂案件,现场和被害人体内可能寻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DNA痕迹,例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经发生过性关系,那么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再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妇女意愿,再例如被害人系歌厅小姐或陪酒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可能基于卖淫嫖娼。故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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